(2016)津0111民初37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天津市大津轮胎胶囊有限公司与北京首创轮胎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大津轮胎胶囊有限公司,北京首创轮胎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1民初3749号原告:天津市大津轮胎胶囊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武台村。组织机构代码:735450934。法定代表人:朱长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忠国,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影,天津扬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首创轮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二区1号。��织机构代码:801109348。法定代表人:刘惠增,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市大津轮胎胶囊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首创轮胎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北京首创轮胎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合同约定管辖法院为申请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故应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4月签订采购合同,甲方(被告)向乙方(原告)采购货物,合同约定“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合法有效。甲方即本案被告座落在北京市,因此,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京首创轮胎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永震二〇一六年六月廿一日书记员 张丽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