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民申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黄昌友与麻宗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昌友,麻宗海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民申5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昌友,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麻宗海,男。再审申请人黄昌友因与被申请人麻宗海承包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铜中民二终字第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昌友申请再审称:(一)本案中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程序违法,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二)二审法院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来审理本案。黄昌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黄昌友与麻宗海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否有效。黄昌友与麻宗海因承包地征收补偿得到的款项产生纠纷后,在松桃苗族自治县黄板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书内容约定明确、合法,加盖了黄板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公章。黄昌友在该人民调解协议书中已经对自身权利依法进行了处分,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调解过程存在胁迫、欺骗以及显失公平的情形。故该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的,应当合法、有效。在此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书的内容来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因在该协议中黄昌友已经对自身合法权利表示放弃,故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虽然本案系因承包地征收补偿引发的纠纷,但该纠纷发生后,双方已经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对该纠纷进行了调解。故在该人民调解协议有效的情况下,应当依据该协议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二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对本案进行裁判并无不当。此外,黄昌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二项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规定申请再审,但其并未提交相关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的证据,故对其该项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黄昌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十二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昌友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凌武代理审判员 李可眉代理审判员 张 宇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秦 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