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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1民初11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周某与广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广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1民初1189-1号原告周某,男,1988年8月2日生被告广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某某本院在受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广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以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保全被申请人广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303.94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周某已向本院提供(郫房权证监证字第02480**号)房屋一套及土地(郫国用(1994)字第30**)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广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303.94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晓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 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