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6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汤珏斌与姚代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珏斌,姚代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6执307号申请执行人汤珏斌,居民。被执行人姚代刚。本院在执行汤珏斌申请执行姚代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姚代刚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26民督14号支付令的执行(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寿忠审 判 员 莫奇云审 判 员 王 宇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唐作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