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02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池州市天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友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州市天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陈友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02执32号申请执行人:池州市天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法定代表人:袁志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友亮,男,1974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池州市天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友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贵民二初字第002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红梅审 判 员 沈建华代理审判员 钱双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陶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