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73民辖终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广州新月演艺经纪有限公司与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新月演艺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辖终2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高晓松。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新月演艺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郭南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轶,北京市北斗鼎铭(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俊。上诉人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渡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新月演艺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月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3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2016年1月6日,新月公司以水渡石公司为被告,向一审法院起诉称:新月公司原名为北京彩虹月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2008年10月21日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白云分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现名称为广州新月演艺经纪有限公司。根据《著作权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新月公司与歌曲《塑料花》的原词曲作者签订《音乐作品著作权转让合同》,取得了该歌曲的词曲著作财产权。之后,新月公司聘请歌手王丽娜(艺名:乌兰托娅)演唱并经合法录制,取得由乌兰托娅演唱的《塑料花》歌曲的录音录像制作者权。2015年6月,新月公司发现水渡石公司擅自通过其经营的天天动听网站(http://www.dongting.com)向互联网用户提供《塑料花》歌曲的在线播放和下载,侵犯了新月公司对歌曲《塑料花》享有的词曲著作权和录音制作者权,遂于2015年10月9日向广州市白云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新月公司认为:水渡石公司未经新月公司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其经营的网站传播新月公司享有著作权和录音制作者权的歌曲《塑料花》,侵犯了新月公司的合法权利。国家版权局于2015年7月出台《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要求“各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并于2015年7月31日前将未经授权传播的音乐作品全部下线”,但水渡石公司仍然继续实施非法传播和向用户提供下载服务,可见其侵权主观恶意大。鉴于水渡石公司经营的“天天动听”网站知名度大,受众用户大,水渡石公司的侵权行为给新月公司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新月公司依法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1、水渡石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天天动听”网站上传播歌曲《塑料花》的侵权行为;2、水渡石公司赔偿新月公司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人民币共计2万元;3、水渡石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水渡石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本案水渡石公司的住所地和被诉侵权行为的发生地均为上海市闵行区。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在本案中,新月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一审法院辖区内,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新月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妥。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驳回水渡石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水渡石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378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与一审管辖权异议理由相同。本院经审查认为,新月公司以水渡石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天天动听”网站上向用户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下载及播放服务为由提起诉讼,本案案由应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的下一级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案由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不准确,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被侵权人新月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在一审法院辖区内。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本案水渡石公司住所地作为被告住所地,其所在法院也有管辖权,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新月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水渡石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水渡石公司提出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依法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惠环审 判 员 赵盛和审 判 员 谭卫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刘传飞书 记 员 邓洁婷附:本裁判的主要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第五百五十二条: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