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民初6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二姐大酒店、陈永惠、熊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二姐大酒店,陈永惠,熊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6662号原告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法定代表人牟嘉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健发,四川信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渊,四川信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二姐大酒店。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陈永惠。被告陈永惠,女,汉族,1955年1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熊伟,男,汉族,1974年9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二姐大酒店、陈永惠、熊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递交起诉状后,经本院审查符合受理条件,书面通知原告于7日内到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78800元,告知其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但原告在7日内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小卫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袁 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