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3执9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与济南万乐瑞奇通讯器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济南万乐瑞奇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济南乐生康佰医药有限公司,王国柱,丁志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13执977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原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驻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李士绩,男,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济南万乐瑞奇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济南乐生康佰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被执行人王国柱,男,生于1963年2月12日,回族,住济南市历城区被执行人丁志波,男,生于1972年4月5日,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济南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与济南万乐瑞奇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济南乐生康佰医药有限公司、王国柱、丁志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济南万乐瑞奇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济南乐生康佰医药有限公司、王国柱、丁志波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银行无大额存款。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查出的登记在王国柱名下鲁AX00**汽车、登记在济南乐生康佰医药有限公司名下鲁A081**汽车、登记在丁志波名下鲁AG77**汽车等本地车辆已予以查封;对查出的登记在王国柱名下陕A02W**、陕AE35**等外地车辆,申请执行人要求待查清车辆确切下落及是否存在轮候查封等情况后再决定是否申请查封、扣押。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为5189750.74元及利息,未执行5189750.74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113执977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昌阳审 判 员 郝晓波人民陪审员 张 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岳秋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