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403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彭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四川省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其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川省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03执249号申请执行人彭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宿光辉,理事长。被执行人四川省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志东,董事长。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彭山民初字第15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线索,经申请人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彭山民初字第157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曾洪志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饶云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