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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民初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巩义市鲁庄正大印刷厂、周保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鲁庄正大印刷厂,周保宗,张淑巧,荆应坤,荆西坤,荆纪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569号原告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法定代表人刘军阳。委托代理人曹好景,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巩义市鲁庄正大印刷厂。住所地:巩义市。法定代表人周保宗。被告周保宗。被告张淑巧,女,汉族,1963年1月28日出生。被告荆应坤,男,汉族,1965年1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进朝,河南永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荆西坤,男,汉族,1963年1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进朝,河南永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荆纪坤,男���汉族,1970年1月23日出生。关于原告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巩义市鲁庄正大印刷厂、周保宗、张淑巧、荆应坤、荆西坤、荆纪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剑平人民陪审员  张春风人民陪审员  白聪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