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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市民三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柳州欧维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柳州宣桥预应力机械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州欧维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宣桥预应力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柳市民三初字第54号原告柳州欧维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法定代表人郑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秋萍,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梁子强,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州宣桥预应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法定代表人罗三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唐龙,该公司网络编辑、网络销售。原告柳州欧维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维姆公司)与被告柳州宣桥预应力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宣桥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朱文泉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徐宝华、周琳参加合议庭,于2016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书记员白琳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欧维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子强,被告宣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唐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欧维姆公司诉称,欧维姆公司在1995年10月21日注册有第784409号“OVM”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金属线拉伸器、铁条伸张器、金属接头、金属栓、金属绳索、金属绳索套管、建筑用金属装置,并在2012年注册有第9471833号“OVM”,核准注册范围包括预应力锚具等金属建筑材料商品,2012年注册有第9474793号“OVM”商标,核准注册范围包括千斤顶、升降设备、提升机、泵(机器)、液压机等机械设备。欧维姆公司是柳州建筑机械总厂改制而来,是国内有较高知名度的预应力企业,专业生产金属拉伸器、金属锚具等预应力产品,技术先进,在国内外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曾获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中国知识产权局联合颁发的“中国专利金奖”;产品质量优良,销售范围遍及全国及全球许多国家,近几年市场占有率全国第一,获评“广西著名商标”、“中国交通企业名牌”、“国家重点新产品”等荣誉,在行业内具备较高知名度。2015年,欧维姆公司发现宣桥公司在网上有侵犯欧维姆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为了维护欧维姆公司的合法权益,2015年10月16日,欧维姆公司到柳州市公证处取证发现:登录阿里巴巴1688.com网站搜索“OVM”,在搜索结果页面出现推广链接“柳州宣桥厂家直供锚具索具超越OVMYJMYMM15锚杆预应图标”,点击该广告推广链接,显示“柳州宣桥厂家直供锚具索具超越OVMYJMYMM15锚杆预应力锚具”供应产品页面,该页面上展示销售的锚具、锚索等金属建筑材料,产品跟欧维姆公司存在竞争关系,跟欧维姆公司第784409号和第9471833号“OVM”商标核准注册的预应力锚具等金属建筑材料商品构成相同或相类似。宣桥公司为了提高自己的销售量,通过利用1688网络平台进行虚假宣传,为提高其在网站中的点击量,进而达到提高销售数量的目的,在未经欧维姆公司允许和授权的情况下,在其广告中使用了欧维姆公司的名称和注册商标,而且通过其在1688网站设置的广告链接进入宣桥公司的销售网站可以看到,宣桥公司还在其销售的预应力产品型号中使用了欧维姆公司的注册商标。宣桥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规定,构成侵权,依照该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宣桥公司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综上所述,请求法院判令:1、宣桥公司赔偿欧维姆公司10万元;2、宣桥公司赔偿欧维姆公司公证费470元、光盘刻制费18元及律师费5000元等维权合理开支;3、宣桥公司在“阿里巴巴1688.com-全球领先的采购批发平台”页面的显著位置刊登赔礼道歉声明一个星期,消除侵权影响;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宣桥公司承担。原告欧维姆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1、营业执照;2、工商变更登记材料;证据1、2证明欧维姆公司成立于1981年11月12日,2002年10月24日由柳州市建筑机械总厂变更名称为柳州欧维姆机械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6月6日核准变更为现名称,经营范围包括“OVM”锚固体系、缆索制品等预应力商品生产和销售;3、“OVM”商标注册证5份,证明“OVM”商标自1995年10月21日便在第6类、7类、37类建筑用金属装置、建筑机械、建筑等商品和服务上核准注册,注册号分别是784409、1207927、1216208、9471833、9474793;4、广西著名商标证书3份,证明“OVM”商标在2003年2010年、2012年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局认定为广西著名商标,“OVM”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5、中国交通企业名牌证书,证明“OVM”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6、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7、中国专利金奖证书;8、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证据6-8证明“OVM”商标在预应力行业、预应力技术领域具有较高影响力:获得2014年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1995年国家专利金奖(钢绞线、钢丝束预应力张拉锚具)、获得2001年国家专利金奖(夹片式群锚拉索及安装方法)、从2005年至今设立并承办“欧维姆预应力技术奖”;9、公证收据;10、(2015)桂柳证字第12749号公证书;证据9、10证明在阿里巴巴(1688.com)网站上搜索“OVM”出现“柳州宣桥厂家直供锚索索具超越OVM?YJMYMM15锚杆预应”图标以及欧维姆公司为本案公证而支出的公证费;11、1990年4月1日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颁发预应力钢绞线群锚张拉锚固体系(QM体系)国家科技成果证书;12、1991年2月1日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颁发DM7预应力体系的研究应用—国家科技成果证书;13、1996年3月获得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发北京西站主站房1800吨钢结构整体提升45米预应力钢桁架施工技术科技进步一等奖(LSD液压系统);14、1996年9月11日OVM200斜拉索体系获得建设部1996年度部科技进步二等奖;15、1996年12月20日OVM200型拉索体系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火炬计划办公室颁发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证书;16、1997年6月16日OVM预应力锚固体系锚具获得建设部评定为建设部1997年科技成果重点推广项目(推荐厂家);17、1997年6月16日OVM预应力锚固体系锚具获得建设部评定为建设部1997年科技成果重点推广项目(技术依托单位);18、1998年9月1日悬索桥紧缆及箱梁提升设备获得国家经贸委颁发1998年度国家级新产品;19、1999年4月30日悬索桥紧缆及箱梁提升设备获得国家科委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颁发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证书;20、2001年1月18日PES斜拉桥热挤聚乙烯拉索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1999年度区新产品优秀成果二等奖;21、2001年12月夹片式群锚拉索及安装方法获得中国专利金奖;22、2002年6月18日悬索桥锚碇预应力锚固体系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2000年度区新产品优秀成果奖二等奖;23、2002年7月体外预应力材料及体系OVM.TA15-6、OVM.TS15-12、15-27、13-7获得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颁发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24、2002年9月1日OVM锚固体系产品被中国质量协会、全国用户委员会评定为2002年度全国用户满意产品;25、2003年3月31日体外预应力材料及体系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2001年度自治区新产品优秀成果一等奖;26、2003年4月悬索桥锚碇预应力锚固体系获得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颁发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书;27、2003年4月YCW系列B型轻量化千斤顶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28、2003年12月18日OVM(A)型锚固体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2002年度自治区新产品优秀成果二等奖;29、2004年1月5日体外预应力材料及体系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2004年广西科学技术进步贰等奖;30、2004年5月1日体外预应力材料获得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颁发2004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证书;31、2005年3月15日OVMLZM拱桥吊杆体系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2003年度自治区新产品优秀成果一等奖;32、2005年3月15日OVM250拉索体系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2003年度自治区新产品优秀成果二等奖;33、2006年2月8日OVM250拉索体系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荣誉证书;34、2006年11月LSD液压提升系统获得国家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发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35、2006年12月28日OVMLZM拱桥吊杆体系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2006广西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36、2007年12月13日LSD液压提升系统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区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荣誉证书;37、2008年12月24日单根换索式体外预应力体系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广西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38、2010年1月5日OVMAT矮塔斜拉桥拉索体系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广西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39、2010年9月29日OVMAT矮塔斜拉桥拉索体系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2009年度区新产品优秀成果一等奖;40、2011年12月28日GJ钢绞线整束挤压拉索体系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广西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41、环氧涂层钢丝及环氧涂层钢丝拉索体系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广西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42、2011年1月4日CCT磁通量传感器及其监测系统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广西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证据11-42,共同证明欧维姆公司的产品在国内同行业中有较高声誉和较高知名度;43、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4370-2007,证明欧维姆公司在预应力锚具、夹具、连接器等产品中都是作为标准的参与人或制定人参与到国家标准的制定当中,由此证明欧维姆公司在同行业中具有一定权威性和代表性。在该标准第三页关于产品代号有明确分类,“OVM”三个字母并不是宣桥公司主张的预应力产品型号代码;44、国家标准4份和行业、地方标准12份,证明欧维姆公司在预应力锚具、夹具、连接器等产品中都是作为标准的参与人或制定人参与到国家、地方、行业标准的制定当中,由此证明欧维姆公司在同行业中具有一定权威性和代表性,同时证明欧维姆公司的产品在该类产品中具有一定权威性,“OVM“并不是产品型号的代码。被告宣桥公司答辩称,“OVM”商标在国内并不是著名商标,在阿里巴巴搜索栏推荐下并不存在该品牌。欧维姆公司提供的证据中只有几年的获奖信息,不能证明“OVM”商标在国内具有知名度。在搜索排行上,“OVM”为阿里巴巴推荐的关键词,宣桥公司使用推荐的关键词合情合理,不存在侵权的故意,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宣桥公司并不了解“OVM”作为注册商标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宣桥公司不应承担欧维姆公司所主张的损失。而且欧维姆公司也未说明其主张的赔偿数额是如何计算而来,所以欧维姆公司要求10万元的赔偿没有事实依据。欧维姆公司要求宣桥公司赔偿10万元明显是恶意诉讼。公证书第14、17页显示“OVM”关键词只是在产品的型号和规格上出现,其他地方均未出现,而且在该关键词出现侵权的第一时间,宣桥公司已经在阿里巴巴上将关键词删掉。综上所述,宣桥公司不构成侵权,无需在阿里巴巴网站上刊登道歉声明,也无需向欧维姆公司进行赔偿。被告宣桥公司为其辩称提供以下证据:1、宣桥公司的营业执照,证明宣桥公司的主体资格;2、阿里巴巴关键词热搜榜,证明“OVM”在阿里巴巴(1688.com)网站只是作为推荐使用搜索的关键词,宣桥公司在阿里巴巴(1688.com)平台推荐下使用;3、预应力和锚具产品的搜索页面,证明在阿里巴巴网站搜索相关产品未显示“OVM”品牌,证明“OVM”并非国内知名商标;4、设计院设计图;5、工程建筑公司招标文件;证据4、5证明“OVM”商标在各工程设计院、工程建筑公司作为产品的规格型号频繁使用,该情况对宣桥公司造成严重误导。经质证,宣桥公司对欧维姆公司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OVM”商标仅在2003年、2010年、2012年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局认证为著名商标,无法证明其在国内为著名商标,也不能证明欧维姆公司在同行业中具有权威性。欧维姆公司对宣桥公司提供的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认为,对于上述双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的证据,其中欧维姆公司提供的证据11、12、13、18、19、20、21、22、25、26、27、29、30、34、36、37、40、41、42不能体现其与本案的关联性,故本院不作认定,其余的证据予以认定,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欧维姆公司对宣桥公司提供的证据2、3有异议,认为宣桥公司提供证据的方式不合法,不应采信;而且在阿里巴巴网站检索没有“OVM”并不能证明“OVM”不是注册商标的事实,欧维姆公司的产品在该网站中没有显示,是因为欧维姆公司并没有把该网站作为主要销售渠道,所以不排除在该网站无法检索“OVM”产品销量的情况;证据4、5为复印件,对真实性不予认可。对于在文件中标注的“OVM”是否代表标准型号,只能由出具该文件的单位作出的说明才能代表“OVM”字样的真实意思表示。欧维姆公司提供的关于国家标准的相关证据已经证明锚具的型号标识并不是“OVM”字样。本院认为,宣桥公司在庭审中自认“OVM”在阿里巴巴网站热搜榜关键词上搜索率高,为了增加其在阿里巴巴网站开设的店铺的点击率,所以就在网页宣传中使用了“OVM”字样。根据宣桥公司自认的对其不利的事实,证据2不能证明其拟证明的事项,本院不予采信;欧维姆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OVM”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故本院对证据3不予采信;证据4、5没有原件核对,真实性存疑,且欧维姆公司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采纳。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欧维姆公司为企业法人,是柳州建筑机械总厂改制而来,经营范围均涉及预应力产品的生产、销售等。其在1995年10月21日注册了第784409号“OVM”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金属线拉伸器、铁条伸张器、金属接头、金属栓、金属绳索、金属绳索套管、建筑用金属装置。该注册号商标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15年10月20日;在2012年6月7日注册了第9471833号“OVM”商标,核准使用商品包括预应力锚具、金属锚具、金属建筑物、金属支架、金属管套、铁路金属材料、普通金属工艺品、金属焊丝、五金器具、金属家具部件。该注册号商标有效期至2022年6月6日;在2012年6月21日注册了第9474793号“OVM”商标,核准使用商品范围包括千斤顶、升降设备、提升机、模压加工机器、金属加工机械、泵(机器)、液压机、制钢丝绳机、机床。“OVM”商标曾获评“广西著名商标”、“中国交通企业名牌”等荣誉,“OVM”系列产品也曾多次获奖,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宣桥公司亦为企业法人,经营范围涉及预应力产品的生产、销售等。宣桥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站开设销售店铺,为增加店铺的点击率,从2015年8月开始在其网店广告中使用“OVM”商标。2015年10月16日,欧维姆公司到柳州市公证处取证发现:登录阿里巴巴1688.com网站搜索“OVM”,在搜索结果页面出现推广链接“柳州宣桥厂家直供锚具索具超越OVMYJMYMM15锚杆预应”图标,点击该广告推广链接,显示“柳州宣桥厂家直供锚具索具超越OVMYJMYMM15锚杆预应力锚具”供应产品页面。欧维姆公司为此支付公证费470元及光盘刻制费18元。欧维姆公司以宣桥公司侵犯其商标权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宣桥公司赔偿欧维姆公司商标侵权损失10万元;2、宣桥公司赔偿欧维姆公司公证费470元、光盘刻制费18元及律师费5000元等维权合理开支;3、宣桥公司停止侵权,并在“阿里巴巴1688.com-全球领先的采购批发平台”页面的显著位置刊登赔礼道歉声明一个星期,消除侵权影响;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宣桥公司承担。在诉讼过程中,欧维姆公司变更诉讼理由,认为宣桥公司在其网店上使用“OVM”商标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由于宣桥公司已经停止侵权,删除相关链接,故变更其诉讼请求为:1、宣桥公司赔偿欧维姆公司10万元;2、宣桥公司赔偿欧维姆公司公证费470元、光盘刻制费18元及律师费5000元等维权合理开支;3、宣桥公司在“阿里巴巴1688.com-全球领先的采购批发平台”页面的显著位置刊登赔礼道歉声明一个星期,消除侵权影响;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宣桥公司承担。综合诉辩双方的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告宣桥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二、原告欧维姆公司要求被告宣桥公司赔偿损失、维权开支及刊登道歉声明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认为:一、关于被告宣桥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OVM”商标曾获评“广西著名商标”、“中国交通企业名牌”等荣誉,“OVM”系列产品也曾多次获奖,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属知名商品。宣桥公司作为同在柳州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且经营范围包括预应力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其应当知道欧维姆公司的“OVM”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宣桥公司阿里巴巴网站店铺使用了“柳州宣桥厂家直供锚具索具超越OVMYJMYMM15锚杆预应”的广告宣传,点击该广告推广链接,显示“柳州宣桥厂家直供锚具索具超越OVMYJMYMM15锚杆预应力锚具”供应产品页面,虽然宣桥公司辩称“OVM”是通用产品的型号,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宣桥公司也认可其在阿里巴巴网站店铺使用“OVM”字样的目的是为了增加网站店铺的点击率和销售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宣桥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关于原告欧维姆公司要求被告宣桥公司赔偿损失、维权开支及刊登道歉声明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问题如前所述,宣桥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宣桥公司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综合考虑“OVM”商标的知名度及宣桥公司侵权的时间,本院酌定宣桥公司应当赔偿欧维姆公司的损失3万元。对于维权开支,公证费470元及光盘刻制费18元均有有效证据证明,本院予以支持;律师费5000元没有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刊登道歉声明,考虑到宣桥公司侵权的时间不长,且未给欧维姆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故本院对欧维姆公司要求宣桥公司刊登道歉声明的诉请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欧维姆公司诉讼请求中合理有据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其余的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柳州宣桥预应力机械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柳州欧维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损失3万元;二、被告柳州宣桥预应力机械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柳州欧维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维权开支488元;三、驳回原告柳州欧维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柳州欧维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柳州欧维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10元,被告柳州宣桥预应力机械有限公司负担690元。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受理费的数额根据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具体数额确定;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万象支行;账号:20×××77)。逾期不交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朱文泉审 判 员 徐宝华审 判 员 周 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白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