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8民初5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上海翔鑫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与上海特高捷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翔鑫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上海特高捷建筑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沪0118民初5518号原告上海翔鑫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赵江路919弄89号。法定代表人李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亚男,女,在上海翔鑫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工作。委托代理人王治梅,女,在上海翔鑫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工作。被告上海特高捷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康士路23号264室。法定代表人CHRISTIAANE.W.FLEURBAEY,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华安,男,在上海特高捷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工作。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翔鑫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特高捷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小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上海特高捷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翔鑫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82,794元,此款分两次支付:2016年8月31日前支付141,397元,2016年11月30日前支付141,397元。如被告有任何一期未能按期足额履行,则需另行赔偿原告违约金3万元,且原告有权就全部未履行货款及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二、原、被告对本案无其他争议;三、本案受理费5,541.91元,减半收取计2,770.95元,财产保全费1,933.90元,合计诉讼费用4,704.85元,由原告负担2,352.85元,被告负担2,352元,被告负担部分应于2016年8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吴小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 越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