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82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刘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82刑初241号公诉机关长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70年4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长乐市,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长乐市梅花镇梅东村,现住长乐市。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89年7月被长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又因犯抢劫罪于1992年12月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因吸毒于2016年4月6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4月21日因本案被长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经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乐市看守所。长乐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6)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5日,被告人刘某因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被长乐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后民警从其身上缴获疑似甲基苯丙胺10包、从其位于长乐市金峰镇三星村星光路的租住处缴��疑似甲基苯丙胺9包。经鉴定,上述19包疑似甲基苯丙胺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总重量为17.65克。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检查笔录,房屋出租合同,鉴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刑事裁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禁毒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7.65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5日,被告人刘某因吸食甲基苯丙胺被长乐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被告人刘某身上缴获疑似甲基苯丙胺10包,并从其位于长乐市金峰镇三星村的租住处缴获疑似甲基苯丙胺9包。经鉴定,上述19包疑似甲基苯丙胺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总重量为17.65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证人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房屋出租合同,榕公鉴(2016)893号检验报告,毒品实物缴交收据,刑事判决书及刑事裁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某在侦讯阶段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禁毒法规,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计17.65克,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被告人刘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二○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于长乐市公安局的电子称重器一个、吸毒��具自制冰壶一个予以收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郑 清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月容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