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民初5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赵伟与杨先昌、幸启银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伟,杨先昌,肖治兵,幸启银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5045号原告:赵伟,男,汉族,1990年1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犍为县。委托代理人:陈卫东,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杨先昌,男,汉族,1965年4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肖治兵,男,汉族,1973年6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谭林,江津区职工法律援助中心职工,特别授权。被告:幸启银,女,汉族,1974年3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伟诉被告杨先昌、肖治兵、幸启银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伟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伟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4元,减半收取837元,由原告赵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陶 蕾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珍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