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涪民初字第2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林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涪民初字第2591号原告:林某,女,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易世平,四川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6年6月30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林某承担。审判员 许珍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