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民初3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丽水市处州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恒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徐建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丽水市处州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恒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徐建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3287号原告:丽水市处州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路湾(原浙南精细化工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272001857。法定代表人:杨剑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光耀、蓝韵,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恒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老竹镇老竹桥头工业办公室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792051470W。法定代表人:钟石华,董事长。被告:徐建飞。本院在审理原告丽水市处州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恒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徐建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丽水市处州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21元,减半收取6060.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应建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蓝祖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