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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1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1021民初463号原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陈红军,洛南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晓丽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红军、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经人介绍认识,于2001年2月9日登记结婚,2001年农历2月3日生一男孩王某甲,2011年4月16日生女孩王某乙。原、被告二人婚后未建立起较为牢固的夫妻感情,自从男孩出生后,被告整天睡觉,对于家务之事不予理睬,原告与被告理论时,被告与原告发生争吵,并扬言要报复原告娘家人,原告害怕发生其他事故,就向派出所报警,派出所出警后从被告身上搜出六把刀具,并将被告行政拘留七天。原告因上述事实于2007年7月份向洛南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最后看在孩子尚小的份上撤诉。原告撤诉后,被告不但不改正以前的陋习,反而变本加厉,整天与原告争吵,且动手殴打原告。2011年女儿出生之后,被告又染上了酗酒之恶习,整天大醉。大醉之后嘴里胡言乱语,原告劝说被告不能酗酒,酗酒伤害身体时,被告不但不听,还对原告实施殴打,有时还诬陷原告,说原告将钱拿回娘家,原告有自己的光景日月,怎能将钱拿回娘家去?自女儿出生后,原告整天提心吊胆,害怕被告回来大醉之后对自己实施殴打。综上所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在未了解透彻的情况下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不干家务之事,还扬言报复原告娘家人,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但看在孩子的份���撤诉。自从女儿出生后,被告染上酗酒之恶习,原告多次劝阻未果。由于被告的种种行为,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婚姻法》及相关规定,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令婚后所生男孩王某甲、女儿王某乙由原告抚养,并由被告支付二个孩子抚养费至十八周岁;3、依法分割家庭共同财产;4、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某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原告没有对孩子尽过抚养义务,造成夫妻关系不和睦的原因是原告造成的。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经寇寅生介绍认识建立恋爱关系,2001年2月9日登记结婚,双方于2001年农历2月3日生育一男孩王某甲,2011年4月16日生育一女孩王某乙。婚后双方共同购置海尔冰箱一台、43英寸液晶电视机一台、床一套,双方无共同存款,无共同外债。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因生活琐事双方发生矛盾,原告周某某于2007年7月份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原告周某某于2007年9月27日撤回起诉。2016年4月份,原、被告双方发生吵架后,原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原告于2016年5月6日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令婚后所生男孩王某甲、女儿王某乙由原告抚养,并由被告支付二个孩子抚养费至十八周岁;3、依法分割家庭共同财产;4、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2007)洛南法初字第0434号民事裁定书、2007年法庭与原告的谈话笔录、法庭与被告的谈话笔录、法庭调解笔录、周某甲调查笔录、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经人介绍认识后自由恋爱结为夫妻,且已共同生活多年,虽然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造成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只要原、被告之间多加强沟通、交流,各自克服自身缺点,夫妻感情尚有和好的可能。原告于2007年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但考虑到孩子尚小又撤回起诉,并于2011年与被告又生育女孩王某乙,从有利于两个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原、被告应相互体谅、相互包容,共同努力维护和睦、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证据不足,故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晓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