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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11财保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安庆市宜秀区红志水暖建材商行与安徽鑫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庆市宜秀区红志水暖建材商行,安徽鑫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11财保236号申请人:安庆市宜秀区红志水暖建材商行,住所地安庆市。经营者:何红志,196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被申请人:安徽鑫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法定代表人:李为华,经理。本院在审理安庆市宜秀区红志水暖建材商行与安徽鑫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市宜秀区红志水暖建材商行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27458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27458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郝炎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荣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