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淑玲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03刑初404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赵淑玲出生日期1962年9月9日 民族汉族 性别女文化程度小学肄业 职业无业住址户籍地山东省莱州市土山镇,现住青岛市市北区。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6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7日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市北检公刑诉〔2016〕375号 指控事实2016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赵淑玲在位于青岛市市北区人民路××商场×楼的×店内,趁店内人员不备,三次盗窃手工香皂共计18块。2016年2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赵淑玲在青岛市市北区人民路×号××店内,趁店主曲某不备盗窃了其店内××牌贵妇棉裤一条。2016年3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赵淑玲在青岛市李沧区大崂路××化妆品店内,趁店主郑某不备盗窃了其放在柜台上的Iphone6s手机一部。2016年3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赵淑玲在青岛市市北区嘉定路路东×路汽车站站牌处等车时,被××店的店主认出,并报警,后被告人被民警带至派出所。经对被告人赵淑玲盗窃的上述财物进行物品价格鉴定,手工香皂每块价格29元,贵妇棉裤价格85元,Iphone6s手机价格4549元,该盗窃的财物数额总计5156元。现部分赃物已被缴获,香皂及手机已经发还给被害人。指控罪名盗窃罪 量刑建议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淑玲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赵淑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鉴于部分赃物已被追缴发还,可作为量刑情节酌情予以考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判决结果被告人赵淑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执行起算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朱 颜 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贝 贝书 记 员 王 晓 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