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221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221民初1025号原告张某,女,1990年11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农民,住水城县。被告皱某,男,1980年3月20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水城县人,农民,住水城县。原告张某诉被告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皱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我与被告皱某结婚草率,婚后皱某游手好闲,不管家庭及孩子,并且多次酒后殴打我,现在我们已经分居达三年之久,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我不能再与他生活,请求离婚,所生两个孩子,我抚养女孩邹艳琴,被告邹礼文抚养男孩邹品发。被告皱某诉称,我与原告张某吵架分居三年多是事实,但说我游手好闲,不管家庭及孩子,并且多次酒后殴打她,没有证据证明,原告要求离婚可以,但是她必须给我20万元钱(她父亲死后叫我去披麻戴孝磕头的钱,每磕一个头10元钱,和去来的差费),否则我��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认识后同居生活,2006年8月20日,生长女邹艳琴,2007年12月27日生次子邹品发,此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吵打,××××年××月××日,为给孩子上户口,原、被告在水城县木果乡政府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2013年5月,原、被告吵打后原告外出打工生活至今。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审理中,被告称欠3200元,原告不认可,被告也无证据证实。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身份证、木果乡政府证明、户籍、原、被告双方的陈述等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皱某因结婚草率,性格不合,因家庭琐事长期吵打,现在已经分居三年只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依法应该予准许,双方所生孩子应由双方共同抚养,对被告要求原告给其20万元才同意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予支持。对被告所称欠3200元,原告不认可,被告亦无证据证实,依法不予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张某诉被告皱某离婚依法应该予准许;二、原、被告所生长女邹艳琴,次子邹品发,由原告张某抚养长女邹艳琴,被告皱某抚养次子邹品发,抚养费自,直到孩子满18周岁为止。案件受理费2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耕耘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付秀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