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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2民初1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与刘海堂、张明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刘海堂,张明齐,戴少平,江存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2民初124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新安镇南大街118号。负责人:张智强,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强涛,该支行职员。被告:刘海堂,男,住浙江省温岭市。被告:张明齐,男,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戴少平,男,住安徽省来安县新安镇永阳东路210号。被告:江存梅,女,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诉被告刘海堂、张明齐、戴少平、江存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2元,减半收取626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负担。审 判 员  王 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仲星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