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91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山海关支行与郭会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山海关支行,郭会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91民初47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山海关支行,住所地山海关开发区。负责人梁宝刚,行长。委托代理人高健,客户经理。被告郭会军,农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山海关支行诉被告郭会军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诉权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郭会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20元,减半收取23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长奎人民陪审员 王思家人民陪审员 薛 松二0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 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