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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5民初017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宋言、蒋庆祥与姚有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言,蒋庆祥,姚有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5民初01725号原告:宋言,居民。原告:蒋庆祥,居民。被告:姚有双,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言、蒋庆祥与被告姚有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言、蒋庆祥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姚有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言、蒋庆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言、蒋庆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宋言、蒋庆祥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汪春芽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 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