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5民初017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宋言、蒋庆祥与姚有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言,蒋庆祥,姚有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5民初01725号原告:宋言,居民。原告:蒋庆祥,居民。被告:姚有双,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言、蒋庆祥与被告姚有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言、蒋庆祥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姚有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言、蒋庆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言、蒋庆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宋言、蒋庆祥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汪春芽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 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