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13执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51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男,汉族,住所地九台区。被执行人刘某乙,女,汉族,住所地九台区。申请执行人刘某甲与被执行人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九民初字第24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刘某乙将在今年年终一次性给付抚养费,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九民初字第2472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 成审判员 赵洪成审判员 于金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钱 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