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825民特1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胡小兰等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特1286号申请人:胡小兰,女,1982年6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申请人:查某甲,男,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申请人:查某乙,女,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法定代理人:胡小兰,女,1982年6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系查某甲、查某乙之母。申请人:查显华,男,1953年2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申请人:张年红,女,1953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申请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负责人:鲍海涛,总经理。本院在登记审查申请人胡小兰、查某甲、查某乙、查显华、张年红与被申请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胡小兰、查显华、张年红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2016年6月30日,胡小兰、查显华、张年红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胡小兰、查显华、张年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胡小兰、查显华、张年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代理审判员 韩 莹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艳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