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民辖终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4
案件名称
李继霞与崔世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继霞,崔世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民辖终1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继霞,女,1990年6月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世文,男,196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上诉人李继霞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2016)内0429民初19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本案实为赠与合同纠纷,应以上诉人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请求将案件移送至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答辩服从原审裁定。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原审提供的借条及起诉请求,原审裁定确定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为接受货币一方,其住所地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承担。邮寄送达费60元,由上诉人承担40元,被上诉人承担2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乔慧婷审 判 员 吉 雅代理审判员 李志慧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