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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7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黄永兰与张德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永兰,张德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7654号原告黄永兰。被告张德明。原告黄永兰诉被告张德明离婚纠纷一案,由于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永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瑞瑾人民陪审员  梁子才人民陪审员  谭春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依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