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7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黄永兰与张德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永兰,张德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7654号原告黄永兰。被告张德明。原告黄永兰诉被告张德明离婚纠纷一案,由于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永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瑞瑾人民陪审员 梁子才人民陪审员 谭春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依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