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执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肖建国与章文林、黄佩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渝执字第00082号原告肖建国与被告章文林、黄佩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的(2014)渝民初字第1288号民事判决已生效,权利人肖建国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礼玉、刘林各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90万元、利息680751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受理费、保全费23844元,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本院到房管、车管、工商、银行等部门调查,没有调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执行标的借款90万元、利息680751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受理费、保全费23844元未执行到位,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8437元,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将被执行人章文林、黄佩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肖建国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认为本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在收到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书面执行异议。审 判 长  郭河华助理审判员  姜 波助理审判员  敖金根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邵铁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