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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3执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关某某与朱某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595号申请执行人关某某,女,住所地九台区。被执行人朱某某,男,住所地九台区。申请执行人关某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继承纠纷一案,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13民初12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协助申请执行人关某某办理房屋过户相关手续,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13民初12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成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钱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