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3执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关某某与朱某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595号申请执行人关某某,女,住所地九台区。被执行人朱某某,男,住所地九台区。申请执行人关某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继承纠纷一案,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13民初12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协助申请执行人关某某办理房屋过户相关手续,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13民初12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成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钱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