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202民初9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锡大厦物业服务分公司与郑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锡大厦物业服务分公司,郑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2民初938号原告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锡大厦物业服务分公司。负责人李一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大磊,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李晓斌,该公司部门经理。被告郑玫。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受理原告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锡大厦物业服务分公司诉被告郑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锡大厦物业服务分公司在本案一审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锡大厦物业服务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锡大厦物业服务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美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汤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