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083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徐江溱与王福、莫淑琴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江溱,王福,莫淑琴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083民初617号原告徐江溱,女,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王福,男,194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莫淑琴,女,194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原告徐江溱与被告王福、莫淑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宫立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江溱,被告王福、莫淑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江溱诉称:原告丈夫王玉波于2015年7月12日病故,王玉波生前自书医嘱,将夫妻共同财产两栋房屋、公积金、年金及家中存款都由原告继承,现(2015)海民初字3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要求二被告搬出原告所有权变更手续。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搬出原告所有的过户;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被告王福辩称:房子是王玉波生前结婚时买的,当时挣钱少,王玉波就和我商量说咱家没有钱,原告就给我写信说不买楼不结婚,我就把钢铁厂的房子卖了,给王玉波1.9万元,我就自己出去租房子,王玉波给我租房费,租房子租了十几年,房租钱也没有拿,一分钱没给,我不同意搬出房屋,王玉波买金水湾的房子欠我的钱,还有王玉波治病时花了我很多钱。被告莫淑琴辩称:答辩意见同被告王福。审理中,原告为支持其主张,举证如下:(2015)海民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明确归原告徐江溱所有。被告王福认为,判决书已经收到,无异议。被告莫淑琴认为,判决书已经收到,无异议。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为,该判决书原、被告双方收到判决书后在法定期限内都没有提出上诉,该判决书已生效,且二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王福、莫淑琴未向法庭出示证据。根据当事人举证、质证、法庭调查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原告徐江溱的丈夫王玉波于2015年7月12日病故,王玉波生前自书遗嘱,将夫妻共同财产两栋房屋由原告徐江溱继承。另查明:被告王福、莫淑琴系王玉波的父母,被告王福每月收入2200元,被告莫淑琴每月收入1100元。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侵害民事权益,构成侵权。因二被告都有固定收入,现原告要求二被告搬出该房屋,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辩称,王玉波生前欠二被告购房款及给王玉波治病花费,因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可另行主张权利,对其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福、莫淑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搬出房屋,并交付给付原告徐江溱该房屋。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王福、莫淑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宫立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