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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朱某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824刑初226号公诉机关靖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6年3月27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4月16日经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靖边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诉刑诉[2016]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边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刘琴、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8日13时许,民警在靖边县河东靖边二小附近巷内一家户中当场将涉嫌赌博的侯某某、陈某、惠某某、卜某某、安某某、杨甲、杨乙、刘某、朱某乙、张乙(以上均已判刑)等五十余人查获。经查,该赌博场所为被告人朱某某和曹宏智(已判刑)二人共同组织,并以麻将牌推对子的方式进行赌博,赌注一百元铺底,最高不限注。朱某某、曹宏智雇佣侯某某总负责赌场上的相关事宜,雇佣陈某、卜某某、杨甲、杨乙、刘某、张乙负责维护赌场秩序,雇佣安某某负责“打中指”抽取现场的部分赌资放入“钱箱子”,雇佣朱某乙负责购买候治成等人日常的生活用品。被告人朱某某雇佣惠某某负责照看“钱箱子”,朱某某、曹宏智、候治成等人通过“打中指”、“放板”的方式从中获利。其余被查获人员均为参赌人员,人数高达四十余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信息、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受案登记表、破案报告、归案情况说明、人员照片及身份信息、同案犯的刑事判决书,同案犯曹宏智、侯某某、惠某某、陈某、安某某、朱某乙、刘某、卜某某、杨甲、张乙、杨乙的供述,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赌博罪。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赌博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朱某某当庭能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朱某某从轻处罚,对其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和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亦可对其宣告缓刑。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虎审 判 员  徐 洲人民陪审员  谢青山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改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