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3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林峰与裘亚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3执82号原告林峰与被告裘亚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的(2015)甬奉商初字第12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林峰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裘亚芬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6年6月30日,被执行人裘亚芬应当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林峰案款35000元,违约金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37.5元,申请执行费50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283执8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梅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