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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执13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黄侃、宁波宜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侃,宁波宜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郑悦飞,张伟兴,黄侃,宁波宜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郑悦飞,张伟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13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侃,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宁波宜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05828076-2),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鄞县大道东段1299号1503室。法定代表人郑悦飞,总经理。被执行人郑悦飞,男,197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宁波宜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宁海县。被执行人张伟兴,男,197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海县。本院在执行(2015)甬鄞商初字第1281号申请执行人黄侃与被执行人宁波宜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郑悦飞、张伟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宜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郑悦飞、张伟兴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黄侃执行款1000650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黄侃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12执139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卢树立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