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2执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夏丙彦、刘丹与被执行人陕西汇腾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丙彦,刘丹,陕西汇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386号申请执行人夏丙彦,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刘丹,女,汉族。被执行人陕西汇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咸宁东路408号。夏丙彦、刘丹与陕西汇腾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2041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汇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房产三套、保证金账户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02执38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肖宏远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文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