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第2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吴福田与马文芳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福田,马文芳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第2597号原告:吴福田,男,1958年7月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被告:马文芳,女,1971年3月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福田与被告马文芳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福田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福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贾宏权审 判 员 张庆伟人民陪审员 商向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韩小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