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刑更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XXX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X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刑更327号罪犯XXX,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交城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山西省晋中监狱服刑。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8日作出了(2005)吕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X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7日作出了(2006)晋刑一复字第25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该犯于2006年5月17日交付山西省晋中监狱执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1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31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晋中监狱于2016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晋中监狱认为,该犯在减刑考核期内,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配,能够圆满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XXX在减刑考核期内,遵守监狱各项纪律,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均在,69分以上,生产劳动中积极肯干,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分别于2013年8月21日、2013年10月30日、2014年5月29日、2015年4月22日、2016年1月25日获监狱表扬五次,于2016年1月25日获监狱嘉奖二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登记台账、三项学习成绩统计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赔偿款交纳票据等。本院认为:罪犯XXX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X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31日起至2026年9月3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穆志照审判员 张 康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玉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