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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民初3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伊犁华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金桥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伊宁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犁华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金桥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伊宁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3456号原告:伊犁华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宁市解放路***号新时代广场*幢*单元***室。法定代表人:秦福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进,新疆边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青山,新疆边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金桥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号。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被告:伊宁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站。本院受理原告伊犁华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甘肃金桥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伊宁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郭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