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22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程XX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富民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822刑初8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富民,男,2013年1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6年2月22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桦南县看守所。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桦南检诉刑诉[2016]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富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立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富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2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程富民在桦南县双福旅店一房间内容留齐某某吸食冰毒。(二)2016年2月21日、22日,被告人程富民在桦南县百利丰宾馆一房间内先后两次分别容留隋某、李某某吸食冰毒。经检验,程富民、李某某、隋某甲基安非他明类物质尿液检测呈阳性。被告人程富民于2016年2月22日被公安机关在桦南县内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抓捕经过、刑事判决书、证人黄某某、齐某某、黄某甲、隋某、李某某、吴某某证言、被告人程富民供述、现场检测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富民容留多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富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程富民系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程富民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被告人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富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撤销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对程富民原犯故意伤害罪的缓刑宣告,将所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此次所判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2日起至2019年2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迟俊男审 判 员 刘 洋人民陪审员 张秋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晓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