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016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孟凡丰与宋广山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凡丰,宋广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1688-2号申请执行人:孟凡丰。被执行人:宋广山。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一初字第002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宋广山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宋广山有存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宋广山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陶稚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立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