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3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于连雄与被执行人韩美峰、孙建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连雄,韩美峰,孙建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3执183号申请执行人于连雄,女,1970年1月20日,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韩美峰,男,1977月8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黑龙江省海林市海林市。被执行人孙建成,男,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黑龙江省海林市申请执行人于连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韩美峰、孙建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海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的(2015)海长商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连雄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韩美峰、孙建成尚欠申请执行人于连雄人民币8160元(含案件受理费,未含执行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据此,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海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燕萍审判员 崔海峰审判员 陈富友二0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