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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8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庞某某与上海臻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某,上海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447号原告庞某某。委托代理人史某某。被告上海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某。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委托代理人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某诉被告上海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某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庞某某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强人民陪审员  李霞芳人民陪审员  顾巧珍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