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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03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曲维祥与田光、魏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维祥,田光,魏兴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03执87号申请执行人曲维祥,男,1949年1月17日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田光,男,1965年2月21日生,汉族,四平市铁东区经济技术合作局工作人员,住四平市铁东区。被执行人魏兴军,男,1957年2月28日生,汉族,四平英城监狱职工,住四平市铁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维祥与被执行人田光、魏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二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曲维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北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曲维祥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洪武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孟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