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02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辽源市汇通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源市汇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02执433号申请执行人:辽源市汇通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鹤,经理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牛军,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源市汇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案执行完结。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4)龙民初字第1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奎武_x000B_审判员 毕正江_x000B_审判员 吴 和 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秦 绍 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