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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4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姚大伟、方莹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大伟,方莹丽,薛旭光,吴月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4民初245号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焦作市。法定代表人赵宏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健,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小亮,该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姚大伟,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方莹丽,女,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薛旭光,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吴月霞,女,197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姚大伟、方莹丽、薛旭光、吴月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诉讼费8218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松领人民陪审员  毋福花人民陪审员  张爱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振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