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3民初2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萍与金华市金东区秀妹果品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萍,金华市金东区秀妹果品经营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03民初2051号原告:王萍。被告:金华市金东区秀妹果品经营部,住所地金华市水果市场14幢A3-A4。经营者:金秀妹。原告王萍诉被告金华市金东区秀妹果品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邱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华市金东区秀妹果品经营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萍诉称:2016年3月1至4月11日,原告委托被告金华市金东区秀妹果品经营部代办“丑八怪”果品,扣除代办费用,被告欠原告货款214705元,后支付原告70000元,剩余款14470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给原告货款144705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王萍向本院提供送货结账单四份,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的事实。被告金华市金东区秀妹果品经营部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16年3月1至4月11日,原告委托被告金华市金东区秀妹果品经营部代办“丑八怪”果品,扣除代办费用,被告欠原告货款214705元,后支付原告70000元,剩余款14470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支付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华市金东区秀妹果品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萍货款14470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9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金华市金东区秀妹果品经营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邱 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夏剑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