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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执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孟旭与阜南县鼎鑫服饰辅料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旭,阜南县鼎鑫服饰辅料有限公司,黄作强,李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5执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孟旭。被执行人:阜南县鼎鑫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南县经济开发区府后路。法定代表人:陈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玉财,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黄作强。被执行人:李燕。上列申请执行人孟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燕、黄作强、阜南县鼎鑫服饰辅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0132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三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燕名下有一汽-大众小型轿车(黄色)一辆,车牌号码为:皖KE78**。根据申请执行人对该车查封、扣押的申请和三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的事实,于2016年1月22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48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财产》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被执行人李燕名下有一汽-大众小型轿车(黄色)一辆,车牌号码为:皖KE78**进行了查封。上列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于2016年4月10日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阜南县鼎鑫服饰辅料有限公司已履行了执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财产》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李燕名下有一汽-大众小型轿车(黄色)一辆,车牌号码为:皖KE78**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天利代理审判员  李 忠代理审判员  朱 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 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