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429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刘伟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29刑初15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伟强,男,1990年4月4日出生,汉族,籍贯:河北省邯郸市魏县泊口乡马三村,小学文化,农民。因盗窃于2016年1月4日被永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4日被逮捕。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6)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伟强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晓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伟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2月27日晚上,被告人刘伟强来到永年县临洺关镇富强路T6网吧内,趁被害人安某在电脑桌前睡觉之际,将安某放在电脑桌上的小米3手机盗走,后以80元价格将手机卖掉后将钱财挥霍。经鉴定,该手机价值862元。2、2015年12月30日8时许,被告人刘伟强伙同曹凯雄(行政处罚)来到永年县临洺关镇富强路T6网吧内,二人趁被害人李某2离开电脑桌之际,由曹凯雄望风,刘伟强将李某2放在电脑桌上的白色VIVOX5M手机盗走,后二人以60元价格卖掉后将钱财挥霍。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253元。3、2016年1月4日6时许,被告人刘伟强来到临洺关镇富强路T6网吧内,趁被害人祝某趴在电脑桌上睡觉之际,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红米NOTE2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489元。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刘伟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伟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认可并认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5年12月27日晚上,被告人刘伟强来到永年县临洺关镇富强路T6网吧内,趁被害人安某在电脑桌前睡觉之际,将安某放在电脑桌上的小米3手机盗走,后以80元价格将手机卖掉后将钱财挥霍。经鉴定,该手机价值86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伟强庭审时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物价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刘某、王某证言,被害人安某陈述,被告人刘伟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2、2015年12月30日8时许,被告人刘伟强伙同曹凯雄(行政处罚)来到永年县临洺关镇富强路T6网吧内,二人趁被害人李某2离开电脑桌之际,由曹凯雄望风,刘伟强将李某2放在电脑桌上的白色VIVOX5M手机盗走,后二人以60元价格卖掉后将钱财挥霍。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25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伟强庭审时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物价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李某1、王某证言,被害人李某2陈述,同案人曹凯雄供述,被告人刘伟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3、2016年1月4日6时许,被告人刘伟强来到永年县临洺关镇富强路T6网吧内,趁被害人祝某趴在电脑桌上睡觉之际,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红米NOTE2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48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伟强庭审时亦无异议,并有发还清单,户籍证明,物价鉴定结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证人王某证言,被害人祝某陈述,被告人刘伟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综上,被告人刘伟强盗窃作案3次,盗窃物品总价值2604元。除第三起被盗手机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外,其他手机均未追回。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伟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其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处以刑罚。被告人刘伟强的量刑情节有:1、被告人刘伟强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依法可以从重处罚。2、被告人刘伟强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在对被告人刘伟强量刑时一并考虑上述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伟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4日起至2016年10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丽萍代理审判员  刘爱香人民陪审员  李 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丽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