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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弋执字第2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弋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弋阳县荣胜化工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弋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弋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弋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弋阳县荣胜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弋执字第2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弋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弋阳县方志敏大道北路145号。法定代表人程建平,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弋阳县荣胜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慧,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弋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弋阳县荣胜化工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现应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弋阳县人民法院〔2014〕弋民担特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长龙审判员  汪碧波审判员  应建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项昕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