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更2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凌毅华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凌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6)粤06刑更2404号罪犯凌毅华,男,198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家庭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凌环南路花园大街西六巷*号。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2013)穗番法刑初字第5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凌毅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凌毅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5月27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凌毅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5次;2015年10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1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检察院建议不予假释。本院认为,罪犯凌毅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但该罪犯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且提请假释时余刑近二年零四个月,综合罪犯凌毅华的罪行及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罪犯凌毅华不予假释。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来自: